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思源 胡波)近日,衡受援人刘某及其家人送锦旗到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刘某入职衡阳市珠晖区某餐饮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口头约定工资每月3200元(包括早餐补贴、全勤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5年3月,衡阳市珠晖区某餐饮店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仅支付应发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
2025年5月,刘某走入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维权。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法工王福生办理此案,王福生积极为刘某答疑解惑,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其向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餐饮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合计8600元。
办理过程:“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承办人王福生及时与仲裁员沟通,对本案进行先期调解,调解无果后又排期开庭。2025年7月初,承办人王福生到珠晖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参加开庭并提交书面代理词。经庭审得知,餐饮店目前经营状态一直在亏损,随时可能撤出经营,申请闭店。为避免因诉讼时间过长发生“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承办人王福生在征得受援人同意下申请双方再次调解。调解中,承办人王福生依法规、摆事实、讲道理,维护受援人合法劳动权益。
调解结果:
经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一、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某餐饮店与申请人刘某劳动关系解除。
二、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6000元。【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两倍工资”并不是直接按月工资×2计算,因为“两倍工资”包含了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因此,若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工资,用人单位只需要另行按照月工资的1倍进行支付)
温馨提示:遇上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怎么做?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通常也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如果对用人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再采取其他方法。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责编:王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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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